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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8 10:0: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由于境内外法规差异,发生了境外律师费、路演费、证券登记费等服务贸易费用。
这些费用产生的律师意见、路演会议、登记服务等服务成果均发生在境外,无法用于境内。
能否根据下列政策,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同时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由于相关服务的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且服务成果也用于境外市场,故对于收款的境外公司而言,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即不是增值税纳税人,故我公司在跨境支付服务费用时,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