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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承包的建筑服务按照生产经营说的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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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1 11:33: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工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承包的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实操中去税务居代开发票只有包工包料才可以算经营所得;工程清包要求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请问依据是什么?
2、国税【1996】127号,第三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包工头不适用这条吗?还是这条已经失效了?
3、能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谢谢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五)款和第(十)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
    因此,由税务机关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看您属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还是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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