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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1 14:21: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如果你司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据:财税〔2016〕12号)。 二、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依据:浙财综[2016]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