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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个人转让非住房(自建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无地方性条文规定,是否有核定征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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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1 14:28: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河南省对个人转让非住房(自建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无地方性条文规定,是否有核定征收的规定?实务中,如何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转让价格,是个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然后拿到税务去认定吗?我查询过很多省市,专门有针对该事项个人所得税的约定,如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对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或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核定的非住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湖北 广西 安徽 等都有类似核定1%-2%的规定。否则河南按照20%,不利于此类房产的过户,税务局也会因交易双方难以承担如此高昂的个人所得税选择不过户而影响税务局的税收征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目前河南省没有针对转让非住房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15号)规定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属于个人转让非住房又无法查实征收的情况下,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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