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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务分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有税产生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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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2 10:6: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个体工商户做的是便利店,18年1月注册的营业执照,在同年7月营业执照就注销了,注销的时候工商局工作人员没有告知我要去注销税务登记,我也就没有管他。

  直到2020年8月一天有税务人员打电话通知有事让去市民中心,我去了一查有税了,就去找我的税务管理员了,找了他几次,他也承认是他自己给申报错了,一个季度本来是45000元的,给弄成450000元了,说是过了3个月没法更改了,也就产生了一万六千的税,找他几次都是教唆让我找个人顶替或者不缴纳,说是让我等3年后自己就消除了,(我和他所有谈话内容我都有录音的)找了几次后来我就也没管他了,但是现在我怕我上黑名单,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我如果去上一级税务局实名投诉有用吗?麻烦请告知一下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五条 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六条 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基于您所提到的特殊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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