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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三旧改造土地再开发后,补偿原出租经营建筑成本和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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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10:6:8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单位有一块三旧改造土地待开发,由于历史原因,该地块上有一幢违章建筑并用于出租经营,我单位与该经营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非个人)协商拟要求对方清场并撤出场地。待我司建好后分回部份房屋以补偿该经营方原有的建筑成本和经营损失。 请问,1、我司是否应就补偿部份按市场价格开具房屋销售发票给经营方?2、该经营方收到我司补偿的房屋是否也需要给我司开具发票,以便我们确认拆迁补偿支出。谢谢!

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纳税人的性质以及三旧改造的具体模式等情况),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另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粤税发〔2019〕188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您司的“三旧”改造模式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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