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25 10:10: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如下:
(一)新设立纳税人初次办理
1.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纸质1份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3.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二)变更信息
1.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纸质1份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 明书复印件,1份(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涉及变更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