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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税区内交易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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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7:3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企业是中国境内非保税区的公司,B企业是中国保税区内的公司,A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到保税区,再在保税区内出口给保税区内的B企业,B企业对货物经过加工后销往中国境内其他企业,B企业销售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请问A企业在保税区内的交易环节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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