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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1:4: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下,我司之前签订的国外过山车供货合同没有包含监理费,后面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有包括了监理费。这样的话,我司需代扣代缴国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吗?
关于代扣代缴申报,税法有具体规定,可供您参考:如增值税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您结合该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参照涉税规定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