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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国外过山车供货补充监理费合同我司需代扣代缴国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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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1:4: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下,我司之前签订的国外过山车供货合同没有包含监理费,后面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有包括了监理费。这样的话,我司需代扣代缴国外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吗?


关于代扣代缴申报,税法有具体规定,可供您参考:如增值税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议您结合该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参照涉税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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