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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5:5: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不动产销售,取得销售回款时需按3%预缴增值税,待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抵扣前期已预缴的3%增值税。同一个项目抵扣前期预缴3%增值税时,是否需要按房源一一对应抵扣呢?还是只要本项目还有未抵扣的预缴增值税,均可以用来抵扣开票税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已预缴的税款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