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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6号简易计税方法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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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3:16: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3〕106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那36个月之后可以变更吗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36个月之后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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