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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年78号资源综合利用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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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4:59: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于2015年1月被环保处罚1万元,问题一:国家出台财税2015年78号后,之前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增即退文件已失效,我公司后续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应从什么时间起可以享受?问题二:财税2015年78号文中的1万元以下除外,是否包含本数1万元?问题三:我公司受环保处罚1万元,是否影响资源综合利用退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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