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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0:51: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文件中享受优惠的缴纳义务人包括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