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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3号非盈利企业免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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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3:4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财税〔2018〕13号里面有规定非盈利组织免税备案的规定,我想问下,如果我企业收入既有会费收入(免税收入),又有其他服务收入(应税收入),但是我企业已经取得免税资格,是所有的收入都免税还是只要免税收入才享受所得税减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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