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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7:13: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操作规程>的公告》规定:“第三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所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试点纳税人将自产农产品用于销售餐饮服务的或购进的农产品未用于销售餐饮服务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第十一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自纳入试点范围之日起,均不再凭票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