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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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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 14:52:57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公司拟将部门设备及构筑物进行(原设备和构筑物进项税未抵扣)拆除,并委托一家专业拆除机构进行,并签定了拆除合同。合同约定,拆除后的闲置设备及拆除下来的砖、钢材等均归拆除方所有,且拆除方还要向我方缴纳50万元,合同中未明确具体拆除费用多少?也未明确废旧的资产价值多少?请问该种合同,我方如何纳税?税率多少?

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现涉及两项业务:一、贵公司将使用过的设备、砖、钢材等销售给对方拆除机构;二、拆除机构为贵公司提供拆除服务。两项不同的业务需要在合同中分别注明。现就贵公司涉及税费答复如下:
    1.增值税:销售货物无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未进行抵扣,是由于什么原因未抵扣(比如购入时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购入或税法中不予抵扣的情形),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若是企业自身原因应抵扣未抵扣或者是现在正常都已计提完折旧,在进行处置时该固定资产已没有使用价值,属于废旧物资,应按正常适用的税率13%缴纳增值税不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
    2.附加税: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城建税7%(市区)、5%(县城和建制镇)、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企业所得税:根据转让资产收入减去净值的余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4.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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