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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盈利可以弥补18年以前核定征收发生的亏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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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0:38: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所得税15-18年都是核定征收而且会计利润亏损,19年(一般纳税人)改为查账征收,发生盈利,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适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 核定征收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无法将亏损转结至查账征收盈利年度进行弥补。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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