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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5:13: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是从其他公司转让取得和从政府通过招拍挂程序出让取得,取得后进行建设时缴纳了城市建设配套费,这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以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为基数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