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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取得房开老项目是否可以继续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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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6:51: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B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B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有已完工尚未销售完毕的开发项目“C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该项目属于老项目,B公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5%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在A、B公司合并重组。重组方式为A吸收合并B。B公司合并后消失,A公司承接原来B公司业务。

请问A公司取得“C项目”后,是否可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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