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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的情况下,附加税如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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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1:18: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情况下,按免抵退税申报时出现的免抵税额需要缴纳附加税么?


查询财税[2005]25号文,仅规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需要就免抵税额缴纳附加税,未规定生产企业出口服务也需要就免抵税额缴纳附加税,我们理解出口货物是实实在在享受了进项税的抵扣的,但是出口服务的进项税基本上没有(仅有购进的电脑及其他办公设备的进项税),如果出口服务也需要就免抵税额缴纳附加税未免太不合理,也无法体现出国家鼓励出口的宗旨。


有关城建税及两附加的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生产企业出口服务实行免抵退办法的情形,尚无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因此对该情形,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可暂不纳入计征范围。

2、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软件服务实行免抵退政策,目前尚无相关政策规定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因此,在财政部、总局另有规定前,可暂不纳入两教附计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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