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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0:39: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租了位于北滘立交一环桥下用地给我司,而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仅完成从农民手上集体用地的征收手续,未办理国有土地权证,且路桥公司在禅城,没有在上述地块所在地,请问是否可根据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该地块的纳税义务人是兴隆公司还是路桥公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按上述规定如土地使用权属于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由该公司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鉴于您反映的问题较特殊,如仍有疑问的建议提供详细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门前进一步核实。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