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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5:15:45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甲企业生产建筑装饰材料,同时兼营装饰工程业务,请问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材料用于企业承接的装饰工程,领用的材料在增值税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
现答复如下: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