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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经营场地装修费摊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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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5:5:58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2.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我司属于餐饮服务企业,出于经营需要,经营场地会隔断时间进行重新翻修,

现在想咨询,我司经营场地的装修费可以按照最低三年进行摊销吗?还是必须按照合同租赁期进行摊销?

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综上,公司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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