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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车位的开票及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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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4:34: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物业公司代管的保障房属于住房保障中心,并由安居置业运营管理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租金定价由其确定,我司代为收取租金并开具发票给车主,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印花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后剩余的部分再全额上缴给安居,安居开具收据给我司。之后安居根据合同将我司代管手续费支付给我司,想请问:1、上缴给安居的这部分是谁缴所得税?2、我司只是代管,并未与安居签订租赁合同,2016年5月前就已受托代管了。我司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备案吗?

2、请问小区的公共收益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复:1、根据上述描述,你司收取租金并开具发票给车主,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印花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取得的收入应并入你司缴纳所得税。如果仅是委托代收应由委托方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如贵司仍有疑问,建议你司携带物业公司、安居置业方及住房保障中心三方之间协议约定,及相关流程文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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