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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4:23: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