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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47:5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关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以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温馨提示:不要让我咨询当地税务局,希望得到统一的答案,万分感谢。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根据《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具体包括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上文件中均没有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