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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5:53: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挂失并开具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现在的问题是:就因为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了33条措施,“取消税务登记验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等21个涉税事项”,广州企业告知深圳企业,已无法开出已报税证明单,但深圳市税务局要求深圳企业必须提供已报税证明单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请问广州企业究竟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如需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措施,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广州市税务局->图片新闻”栏目查看“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相关内容。另外,有关办理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证明办理”栏目查看“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的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