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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0:53: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目前北京市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已取消“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涉税事项办理,以上地区纳税人向深圳市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开票方无法提供已报税证明单,深圳市纳税人(购买方)凭何种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该文件为全国文件且全文有效,总局也并无其他替代性文件。请拨打020-12366与广州税务局、拨打010-12366与北京税务局核实不开具证明单是否有相关的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