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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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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0:51: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向供应商采购一批货物,供应商向我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慎将发票联与抵扣联弄丢,对此,我司应如何处理才可以抵扣进项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按照以下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的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将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因此,可以凭借丢失的专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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