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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售水电费发票税率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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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4:35: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酒店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有部分租赁业务,合同签订承租方根据实际用量抄表承担水电费(我方按照电力公司、水务公司售价不再加价),我们作为甲方取得电费发票税率13%,但水费发票税率3%,同时我们收取的承租方电费也可以按照13%,水费能否按照3%简易开具发票,适用的税收政策是哪项?

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来水。根据(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受自来水、电力、天然气、暖气销售单位委托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属于代收转付行为,代为收取的费用不征税。

  ①受托收费单位不垫付资金;

  ②销售单位直接向最终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纳税人受托使用销售单位的发票开具给最终客户。

  纳税人代收费用过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转付条件的,纳税人收取的电力、天然气、暖气费用应按照转售货物处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向业主或者其他客户转售暖气取得的收入,按照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取得的供热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如您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一般纳税人需要按销售货物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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