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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5:12: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司已领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税务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另外,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没有超出经营范围的,可自行或者联系服务单位,在开票系统或者增值税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或者增值税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相关系统操作可咨询服务单位。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