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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4 14:40: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我公司自有房产出租给某公司。合同签订并开始执行后,某公司一直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对此我公司已提起讼诉,要求对方支付租金。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中。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现要求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缴纳从租房产税。对此我公司无法接受,因为确实一直未收到租金收入。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正确?我公司是否应于收到房屋租金时再申报缴纳相应的从租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