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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政府明确要求代建或以一定的价格(回购)建设幼儿园、邮政所、派出所、商场等设施,房地产企业因此发生的成本或超过取得收益的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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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5:8: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请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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