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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4:27: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征收率5%),3月份销售1个车位,售价8万元,当月收到全部价款;4月在不动产所在地按8万元申报预缴增值税(3%),并按8万元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收入(补缴2%)。请问我司是否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
根据您的叙述,如您当月无其他收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