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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17:32: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从事了教育行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自持,产权办理在地产公司名下。现在该土地及房屋全部用于办学用,高中、小学和初中,但是产权属于地产公司,请问该情况下房产税、土地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房产税、土地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