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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抵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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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4:26: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自行开发地产项目。其中A项目处于预售阶段,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B项目已经开始交付,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期有应纳税款。请问,A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当期B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和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预缴的税款不区分项目,在计算增值税税额时,都可以进行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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