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29 14:48: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代理记账的一家公司是做淘宝联盟佣金推广业务的,从淘宝联盟取得佣金推广收入,佣金收款确认后会返利一部分给通过我司APP或公众号里下单的消费者
(1)返利的金额是消费者自己下单金额的一定小比例计算出来的,用户量很大,类似返利网,请问返利这部分我司要以什么形式计入到成本费用?代缴税款或者代开发票?
(2)金额比较小的返利是否可以不用代扣税款或代开发票,凭有效收款凭证作为入账附件。这部分返利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允许纳税扣除吗?
1、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