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2-1 16:44: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销售方A公司给购买方B公司开了一张普通发票,由C公司经手邮寄给B公司,但是邮寄过程中发票丢失,现在登报完要去交罚款的话,请问是否可以由C公司到他们所属地税局交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业主,下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发票的责任方应到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以及挂失手续。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另外,如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