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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1:18: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原告,被告欠我钱不还,经法院裁定将被告名下的商服拍卖,流拍,法院出具裁决书将商服作价100万判决给我,我持裁决书和协助执行书、房照到税务窗口办理过户,被告知要将卖方(即被告)和买方税款全部缴纳才能过户,卖方税率12.5%,买方税率5.05%。
现在被告拒绝配合过户,我只认可缴纳我买方的税款,被告的税款我拒绝缴纳,裁决书和协助执行书没有明确说明税费事宜,税务窗口不同意只缴纳买方税的做法。
请问,税务部门的做法是否合理?有没有文件规定?
您好,房产过户涉及买卖双方税款,具体税款如何承担请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