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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4:55:3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司在红线外建了售楼部及样板间,请问缴纳房产税时,原值如何确认?纳税义务从何时开始算?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以及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