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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纳税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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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4:46:0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预缴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包括附表(三、四)),哪个时间节点填制申报表,不需要预缴的月份是否进行零申报?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根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税总函〔2016〕309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4.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预缴增值税时需要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没有这个月的话需要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之后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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