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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6:56: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问题存在多种情况,仅凭上述表述无法判定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餐费等相关费用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