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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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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6:19: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一般纳税人,注册为深圳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实际业务与深圳公司没关系,一直独立核算,2018年1-3季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第4季度累计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未享受优惠),2019年1季度我公司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019年2季度申报所得税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累计纳税额60多万),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办,是否回深圳公司申报、云南这边不再申报?或者全部在云南这边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施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若您符合文件规定的情形,属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除特殊情形外,分支机构需要分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是属于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则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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