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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7:8: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咨询:新三板分红,公司直接股东,根据持股时间进行差异化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均持股一年以上,免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直接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它将分红分给该持股平台下面的有限合伙人,请问有限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37号)文件规定,支持企业新三板上市。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