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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6:4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综上所述,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目前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