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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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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5:14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总公司在山东省设立的一家分支机构,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请问我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谢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本条已失效);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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