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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如何开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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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0:42:34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购买一台设备1亿元,分5年期销售给A公司每年收取0.25亿元,5年后设备归A公司所有。现我公司有以下两种方式:1、设备交付A公司时开具1亿元发票,在每年收取款项时再开具500万利息发票。2、在每年收0.25亿时开具0.25亿设备发票。请问以上哪种方式更符合税法要求。如均不符合的话我公司将如何进行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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