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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甲方为商场的合法所有运营方,乙方(有多家)承租商场的商铺用于经营使用。现甲方在口碑平台上发布了50元购100元的代金券(此代金券不限在哪家乙方消费使用),顾客支付的款项待实际消费时通过支付宝口碑平台进行代收进入甲方账户。活动结束后,甲乙双方进行对账结算,甲方根据顾客实际消费情况,将代收的此笔钱转账给乙方。
顾客在口碑购买券时,部分顾客是使用信用卡方式支付,这部分会被口碑平台收取手续费。甲方收到的款项是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支付给乙方们的金额也是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甲方在里面就是代收代付。
问题:现口碑平台将扣除的手续费开发票给至甲方(货物名称:软件服务费)(口碑表示仅能开具给甲方,因为是以甲方名义发布券)。
由于乙方也需要此发票入账,甲方是否可以参考口碑的货物名称开具发票给乙方们?若不行,应如何开具发票?
采用此种操作是否会影响甲方的代收代付?
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2点第5目规定:“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上述若口碑平台提供的是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则收取的手续费应开具现代服务中的信息系统增值服务项目发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才能开具发票。请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据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