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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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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1:4:1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可否享受加计10%扣除的优惠政策(2019年4月1日执行的四大服务收入)?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首先需确认您单位的成立时间,然后根据判定的时间段来确认您单位的咨询服务的销售额是否是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50%,最后才能判断您单位何时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您单位在2019年4月1日前成立,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咨询服务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自2019年4月1日起,自您单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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