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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7:31:5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香港公司A100%持有内地公司B、香港公司C100%持有内地公司D。如A用其持有B的股权(评估价80万)通过增资(D增资80万,全部由A认缴)的方式投资入股D。入股前:D注册资本120万;增资入股后:D注册资本200万,A占D40%股权、C占D60%股权、D持有B100%股权。请问:1)这个跨境重组过程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A、B、C、和D应分别缴纳什么税?3)C持有D的股份因D增资被稀释,这个过程在税务处理上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复如下:
1)该跨境重组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七条关于跨境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因此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如果有股权转让所得,则应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具体根据交易实际情况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3)C持有D的股份因D增资被稀释,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要交增值税,请携带具体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